(2016)赣031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乾,张向阳,文正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泉湖垅湘泉南路97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0300051640067T。法定代表人刘绍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政府农技推广楼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2787-3。法定代表人李乾。被执行人李乾,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文正其,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乾、张向阳、文正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2017年8月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拍卖并成交了被执行人文正其所有的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花园居委会公园(产权证号:1-23-2-1343-013号)买受人以彭洁93600元,及被执行人文正其所有的位于萍乡市安源经济开发区上湾居委会金陵西路8-9号(面积34.25平方米,产权证号:8-7-3-0202-09号)非住宅房产,以333952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于2017年6月1日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766.55元、被执行人张向阳在农商银行湘东支行的存款4100元、划拨被执行人文正其在农业银行安源支行的存款33800元。被执行人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乾、文正其、张向阳于2017年10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贻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乾、张向阳、文正其在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赣0313执345号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宏审 判 员 邓 超审 判 员 胡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