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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孙某付、孙某君、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黄某某,孙某付,孙某君,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异37号异议人: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鲍明勇。委托代理人:钟毅军,男,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上就,男,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孙某付,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孙某君,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观音寺村2组。法定代表人:孙某君。在本院执行黄某某与孙某付、孙某君、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执220号《责令协助单位追缴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0月19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称,2016年12月鼎城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2016)湘0703执保699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2016)湘0703执保699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一致,民事裁定书上的被申请人为孙某付、孙某君、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案外人刘某某不在被申请人之列,只是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载明了:对已查明案外人刘某某代领款项暂停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无论是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还是扣押、提取收入时,都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在本案的协执执行中,对案外人刘某某只有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没有裁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17)湘0703执220号《责令协助单位追缴通知书》。黄某某称,2016年12月23日,本人向鼎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日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向武陵区财政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众润饲养公司的补偿款进行冻结,因武陵区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不配合,法院办案人再次联系了该局法制股相关负责人,告知了协助单位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该负责人答应在12月26日给法院答复协助执行的情况,2016年12月26日法院办案人员再次到武陵区财政局沟通了解到,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确有一笔补偿款,因在12月23日接到法院止付通知后,财政局以资料不全退回到乡财政所,补偿款的收款方已变更为刘某某,法院当即通知武陵区财政局停止对向案外人刘某某支付补偿款,同时赶到武陵区芦荻山乡财政所送达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的补偿款。2016年12月27日武陵区财政局将补偿款支付给刘某某。武陵区财政局的行为明显存在违抗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异议理由并不成立。孙某付称,我确实是欠刘某某的钱,我们在养猪的时候本钱是找刘某某借的,所以才让刘某某去领补偿款。本院查明,2016年12月23日,黄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孙某付、孙某君、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含房地产等)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2016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6)湘0703执保6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某付、孙某君、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当日,本院向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送达了(2016)湘0703执保69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湘0703执保6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单位协助对被申请人孙某付、孙某君、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的退养补贴款及其他应付全部款项暂停支付,对已查明的案外人刘某某代领的上述补贴款暂停支付。2016年12月27日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向刘某某支付了1634590元。2017年2月23日本院向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送达了(2016)湘0703执保699号责令协助单位追缴通知书,责令该单位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1634590元。2017年2月28日,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收到通知后作出了复函,称对该笔退养资金该局只负责拨款资料、单据等的审查,无法停止支付法院告知的、手续齐备的相关款项;该局在收到法律文书之后向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了资金拨付对象的银行账户以及资金拨付的具体时间,尽到了应尽的协助义务。该局一直未履行通知要求的责任。另查明,黄某某与孙某付、孙某君、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黄某某与孙某付共同确认2014年6月14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借款本金为2270000元,利息为992000元,2017年3月1日起本金按月利率2%计息;二、孙某付在2017年3月10日、4月28日、5月28日、6月28日每期偿还本息200000元,2017年7月开始每月28日偿还本息500000元,至所有借款本息偿清;三、如孙某付任何一期未按期偿还,黄某某可向法院申请对所有借款本息一次性强制执行,本金为2270000元,利息自2014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四、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为孙某付的所有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孙某付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7日,黄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请求执行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的财政补偿款,2017年9月5日本院向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送达了(2017)湘0703执220号《责令协助单位追缴通知书》,再次责令该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1634590元。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以只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载明对案外人刘某某代领款项暂停支付,民事裁定书上未列案外人刘某某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7)湘0703执220号《责令协助单位追缴通知书》。再查明,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生猪销售。2016年11月武陵区政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洞庭湖区养殖场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2016年底前对各乡镇、街道完成畜禽退养工作。2016年12月15日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君与武陵区芦荻山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武陵区规模养殖场(户)退养协议书,由武陵区财政支付退养奖补资金1634590元。本院在武陵区财政局送达了协助冻结通知书之后,孙某付向武陵区芦荻山乡退养指挥小组递交了一份将畜禽退养奖补资金还给刘某某的说明书。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为申请人(权利人)的利益而间接或直接地控制、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已被剥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际上就是法院发出的命令,协助执行人必须听从,协助执行人无权对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协助执行人擅自转移该财产就产生了妨害执行的责任和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赔偿责任。异议人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在收到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对孙某付、孙某君、常德市众润饲养有限公司、刘某某停止支付之后,仍然发放冻结款,其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执行。故对异议人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向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