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万寿建材经营部与童瑶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万寿建材经营部,童瑶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2158号原告:峨眉山市万寿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峨眉山市。经营者:童远坤,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君,四川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夷慧群,四川立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瑶俊,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9日,住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名苑社区,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68********。原告峨眉山市万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童瑶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峨眉山市万寿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万寿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万寿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峨眉山市万寿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余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卓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