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8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严明与云南滇香酒业有限公司、陕西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明,陕西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滇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明,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三路2号海佳云顶30503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滇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民航路苹果园。法定代表人:王云飞。上诉人严明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真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云南滇香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严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君审 判 员 周岩审 判 员 闫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玉书 记 员 赵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