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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郁建男与范金明、朱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建,范金明,朱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2569号申请执行人:郁建男。被执行人:范金明。被执行人:朱彩珍。申请执行人郁建男与被执行人范金明、朱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金明、朱彩珍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郁建男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771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265元,合计15997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金明、朱彩珍银行存款人民币1599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