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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937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樊军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亭,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法定代表人:李强,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潞潞、申园园,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圆极岩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870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新人民陪审员  赵乐吨人民陪审员  崔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