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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35-1号原告: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钟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龙、王萍,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晋城市华丰奥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吕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柴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