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776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凌开英,女,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王如国,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凌开英与王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开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27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凌开英的担保人李忠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荣威牌汽车一辆。2017年10月23日,凌开英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财保单保函,用以证明华安保险公司为其诉王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限额为4万元,并请求解除对其担保人李忠良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安保险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凌开英诉王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保全提供了4万元担保,现凌开英请求解除其担保人李忠良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凌开英的担保人李忠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荣威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