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晓峰、赵晓燕、赵小娟与张昌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峰,赵晓燕,赵小娟,张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峰,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晓燕,曾用名赵小艳,女,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小娟,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晓燕、赵小娟委托代理人赵晓峰,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昌平,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峰、赵晓燕、赵小娟与被执行人张昌平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晓峰、赵晓燕、赵小娟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1999)户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及(2000)户法执字第64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昌平给付借款10000元,并自1998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该款利息至给付之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450元、执行费350元(两费均已预交)。本次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赵晓峰、赵晓燕、赵小娟同母亲李淑云曾于2000年6月16日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院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李淑云于2003年10月6日去世。被执行人张昌平与妻子离婚后离家外出已有十多年之久去向不明,杳无音讯;其孩子亦跟随母亲改嫁流落他乡。家中仅有三间土房,再无其他财产。本院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昌平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部门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已将被执行人张昌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综上所述,本案无可供执行之财产,致本案不能按期执结,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