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和县大转盘商场与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大转盘商场,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大转盘商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358号。法定代表人:吴岩松。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五亩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95146R。法定代表人:张义萍。本院在执行和县大转盘商场与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28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