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姜广东诉被告姜广东排除妨害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东,姜文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198号原告:姜广东,男被告:姜文虎,男原告姜广东与被告姜文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姜广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寻找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广东负担。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