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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姜广东诉被告姜广东排除妨害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东,姜文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198号原告:姜广东,男被告:姜文虎,男原告姜广东与被告姜文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姜广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寻找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广东负担。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