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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尹小建与尹敬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建,尹敬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1013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尹小建,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住永新县,被告(反诉原告):尹敬耿,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现住永新县,原告(反诉被告)尹小建与被告(反诉原告)尹敬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尹敬耿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尹敬耿于2017年10月24日以与原告(反诉被告)尹小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尹敬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尹敬耿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尹敬耿负担。审判员 肖 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方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