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5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颜某某诉陈某某、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某,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216号申请人颜某某,男,住四川省人寿县黑龙滩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住四川省会理县太平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四川省会理县果园乡。颜某某诉陈某某、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32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给付申请人颜某某执行款1100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通过布控也未发现陈某某、李某某的下落,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将陈某某、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案件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5执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负有继续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325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