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刚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岗,陈敏,张军,王翠玲,白新维,王治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4077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葳。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岗。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建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陈敏,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翠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新维,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治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融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岗、陈敏、张军、王翠玲、白新维、王治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内0602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翠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王治有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白新维在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翠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治有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三、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治有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四、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新维在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五、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白新维在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冻结,申请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