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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邓茂松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茂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03号罪犯邓茂松,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三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茂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邓茂松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1042元,扣除被告人家属预先支付的10万元,尚需支付赔偿款83104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茂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8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邓茂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茂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08.5分,兑现表扬四次(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4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邓茂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茂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