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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成都中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成都中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474号原告: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建设街甲一号办公楼二楼。负责人:于吉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268号1号楼E3栋6层1、2、3、4、5、6、7号房。法定代表人:罗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女,汉族,系被告成都中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中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中联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8元,由原告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智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