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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秦志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志建,朱士贵,郭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秦志建,男,1956年3月14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舫,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朱士贵,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箭区。被执行人:郭春梅,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箭区。申请执行人秦志建与被执行人朱士贵、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志建依据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志建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50万元本金计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按40万元本金计自2015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后,扣减已经支付的利息36000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1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6011元。被执行人朱士贵、郭春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秦志建与被执行人朱士贵、郭春梅达成执行和解,根据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秦志建已撤销本案的执行,该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