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德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63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聊城鑫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新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周长生,总经理。被申请人:马德昆,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聊城鑫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德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鲁1502执保31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马德昆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翡翠城二期B7幢1单元601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YS0000032764,房屋代码:18611)。聊城鑫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德昆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翡翠城二期B7幢1单元601号房产的查封(合同编号:YS0000032764,房屋代码:18611)。二、解除对担保人钤玉光名下位于聊城市古楼办事处三里铺小区10号楼532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古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