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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葛曙辉与张潞、王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曙辉,张潞,王路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7016号原告:葛曙辉,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张潞,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路平,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1号楼1901、1905、1906。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曙辉诉被告张潞、王路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曙辉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