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孟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林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6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夹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孟林,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夹江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日被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21日被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夹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孟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8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菁、被告人李孟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孟林于十几年前获得两支火药枪和一支气枪,后一直放置于其位于夹江县黄土镇潘塘村6社的家中,平时用于打猎。2017年2月26日,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李孟林家中将该三支可疑枪支查获,同日,该局民警将其带回调查。经鉴定:查获的三支可疑枪支中,两支系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一支系4.50mm气步枪,以气体为动力,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孟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孟林的户籍信息、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前科材料、证人李某、石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示意图、笔录、照片、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李孟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孟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孟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孟林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孟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扣押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予以没收并销毁,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夹江县公安局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熹臻人民陪审员 代文波人民陪审员 颜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