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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张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3577号原告:张婷婷,女,汉族,1989年2月27日生,天长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天长市。被告:张雷,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生,天长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天长市。原告张婷婷与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息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张雷是朋友关系。张雷从事铝合金门窗、钢材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月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张雷陆续还款8000元,尚欠22000元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张雷立即偿还。张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婷婷与张雷是朋友关系。张雷从事铝合金门窗、钢材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月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张雷陆续还款。2016年8月30日在还款后,将原条据收回,重新出具“今借到张婷婷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借款人:张雷2016.8.30”的借条一张,后张婷婷催要借款,张雷的母亲孙秀琴于2017年1月27日替张雷还款2000元,余款22000元至今未还。现张婷婷就未还的22000元借款及利息(利率按年息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雷在借款后,陆续还款8000元,尚欠22000元,应承担继续偿还的义务。张婷婷主张逾期利率按年息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婷婷22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张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