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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君明与温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明,温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680号原告:吴君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华,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永明,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君明诉被告温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原告发现案情发生重大变化,原告需要继续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君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6.25元(原告已预交1952.5元),由原告吴君明负担。审 判 长  马昌盛审 判 员  吴锦镖人民陪审员  陈炜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