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中执提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江林、黄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江林,黄涛,南昌闽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中执提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郭江林,男,汉族,1961年3月14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南昌闽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东红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涛、南昌闽兴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0月29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郭江林归还借款500万元,支付诉讼费用23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郭江林的申请,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洪中执提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件提级到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涛、南昌闽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因其它案件被查封,该财产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郭江林也未能够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02.3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0月24日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02.34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涛、南昌闽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因其它案件被查封,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