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邹亮训、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江家西流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亮训,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江家西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1060号申请执行人邹亮训,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江家西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江家西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亮训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江家西流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2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