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扬、田召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扬,田召光,荣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88号申请人:张扬,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学利,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召光,男,199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荣倩倩,女,199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人张扬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田召光、荣倩倩的银行存款10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308号民事裁定,并于10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召光、荣倩倩银行存款105000元,如款项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