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明旭与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旭,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4行初30号原告秦明旭,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3日,住南漳县,委托代理人李秀清,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董修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4565482705Q。法定代表人熊志才,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出庭负责人胡海军,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道军,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覃明政,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南漳县城关万山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79710511A。法定代表人方明亮,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述云,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旭诉被告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湖北省南漳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征缴养老保险费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明旭承担。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余祖斌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