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李运红与杜菁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红,杜菁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490号原告:李运红,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市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杜菁菁,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红诉被告杜菁菁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高凌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