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执9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毓群,施新委,吕泽亮,孙建强,吕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执9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0757152M。法定代表人:苏东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963407-0。法定代表人:吕毓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牡丹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53043160F。法定代表人:吕泽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04194P。法定代表人:吕泽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毓群,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施新委,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吕泽亮,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孙建强,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吕春华,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毓群、施新委、吕泽亮、孙建强、吕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总标的为4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79万元。2016年10月8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704.8万股股份,2016年12月23日抚州彤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871112042)以497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质押权优先分配款后本案分配到执行款1150.577216万元。另,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总计52.1151万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7年10月24日,仍有2826.10084万元借款本金、1528.5771万元利息和全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封和冻结被执行人房产和股权,但以上查封和冻结资产均为轮候,本院无法进行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职员刘邦国签字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毓群、施新委、吕泽亮、吕春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其作出了罚款决定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晖审判员 赖必松审判员 雷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