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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邝某田与被告蒋某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田,蒋某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797号原告邝某田,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蒋某兵,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原告邝某田与被告蒋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邝某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贤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