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邝某田与被告蒋某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田,蒋某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797号原告邝某田,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蒋某兵,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原告邝某田与被告蒋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邝某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贤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