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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红花岗区学龙吊蓝租赁部、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湄潭县天壶碧水蓝天项目部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花岗区学龙吊蓝租赁部,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湄潭县天壶碧水蓝天项目部,东坤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3220号原告:红花岗区学龙吊蓝租赁部。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兴黔公司综合楼。经营者:李世菊,女,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湄潭县天壶碧水蓝天项目部。其余信息不详。被告:东坤劳务有限公司。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花岗区学龙吊蓝租赁部诉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湄潭县天壶碧水蓝天项目部、东坤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花岗区学龙吊蓝租赁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红花岗区学龙吊蓝租赁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花岗区学龙吊蓝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0元,减半收取计790.00元,由原告红花岗区学龙吊蓝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石声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涛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