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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5执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增胜与XXX金钱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胜,XXX,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浑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5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增胜,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王庄堡镇下达枝村155号。被执行人XXX,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北岳西路1号。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浑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源县永安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杨丛青,公司党总支书记。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浑民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葛林飞名下位于浑源县永安镇跃进路建国中学家属楼B楼5单元1层东门(建筑面积104平米),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增胜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浑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浑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葛林飞名下位于浑源县永安镇跃进路建国中学家属楼B楼5单元1层东门(建筑面积104平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利军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