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军万与刘丽娜、周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万,刘丽娜,周世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3民初62号原告:刘军万,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娜,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周世安,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刘军万与被告刘丽娜、周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刘丽娜、周世安下落不明(后刘丽娜到庭),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军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被告刘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世安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因双方补充证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军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丽娜、周世安共同偿还原告刘军万借款23万元、并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月利2%标准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刘丽娜、周世安系夫妻关系,刘军万与刘丽娜原系同事关系。2013年3月6日及2014年5月12日,刘丽娜以其丈夫周世安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刘军万多次借款合计23万元,并出具借条三张。上述借款刘军万均系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刘丽娜,刘丽娜出具的三张借条均未约定归还期限及借款利率,但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均为2%。刘丽娜、周世安借得上述款项后,向刘军万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11日。此后,经刘军万多次催讨,刘丽娜、周世安拒绝还本付息。刘军万认为,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催讨后刘丽娜应当及时还本付息。借款发生在刘丽娜、周世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周世安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请予支持。刘丽娜辩称,刘军万所称的均不是事实。首先,2013年3月6日借款用途并非用于家庭经营,而是刘丽娜为赌博向刘军万借的高利贷,5万元的借款利息高达一天350元。其次,2014年5月12日,刘军万夫妻将刘丽娜带到茶室,对2013年3月6日所借的5万元借款利息进行结算。5万元利息从2013年3月6日借到2014年5月12日共计14个月6天,利息为150850元。同时,因为刘丽娜另外还于2012年8月左右向刘军万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6%。这笔借款的利息每月12000元一直支付至2013年年底。刘军万说两笔借款共计利息21万元,给刘丽娜优惠3万元,要求刘丽娜分两张借条写,一张写11万元,另一张写7万元,这就是本案2014年5月12日的二张借条18万元借款的由来。刘军万为何不起诉2012年8月间所借的20万元借款?因为该笔借款刘丽娜一直按照月利6%支付利息,每月汇款12000元给刘军万,早已还清本息。刘军万夫妻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是远近闻名的,借出去的钱利息从没有低于月利6%。第三,刘军万与刘丽娜之间曾发生过多次借款,来往均是通过银行走账。利息除了小额付息之外,刘丽娜也多数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013年3月6日的5万元也是通过银行汇给刘丽娜,何况18万元这么大的金额。刘丽娜从未收到过刘军万的现金18万元,如果收现金,肯定会写收到现金的凭据。最后,以上借款与周世安无关,5万元借款是用于赌博,18万元借款系高利贷结息发生的,与家庭开支无关,周世安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刘军安的诉讼请求。周世安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对刘丽娜提出要求法院调取刘丽娜与刘军万之间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汇款明细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的证据,对此申请不予准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刘军万提交借条3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刘军万人民币伍万元整此据经手人:刘丽娜2013.3月6日”、“借条今借到刘军万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刘丽娜2014年5.12日”、“借条今借到刘军万人民币柒万元整刘丽娜2014.5.12日”;补充提交汇款凭证8张,共汇给刘丽娜人民币66万元。刘丽娜提供银行明细若干,载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刘丽娜与刘军万有多笔往来款项。审理中,刘丽娜认可双方在上述期间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关系。本院认为,刘丽娜系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刘军万在数年内产生了多笔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知晓书写借条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刘丽娜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提出的借条由高额利息结算而来的抗辩事实,故本院对刘军万提供的三张借条效力予以认定。2.关于本案讼争三笔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庭审查明刘丽娜与周世安于2016年9月23日登记离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也未发现本案债务系刘丽娜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的相关证据,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周世安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关于2016年3月至8月间,刘丽娜提交了6张汇款凭证合计汇给刘军万15100元的事实。由于双方之间资金来往频繁,刘军万认可其中10000元与本案借款有关,本院予以认定;不认可的5100元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10000元系支付利息还是归还本金的问题,因三张借条上均未约定利息,刘军万未能举证证明口头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在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10000元系归还本金,应予扣除。本院认为,刘军万与刘丽娜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刘军万提供的借条证明、有转账凭证为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借款合同上未载明借款期限,刘军万向刘丽娜催讨后其未归还借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周世安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刘军万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丽娜、周世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军万2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刘军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刘军万负担150元,被告刘丽娜、周世安负担4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 鹏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薛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