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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兆军与被执行人张军、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军,张军,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军。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于勇。申请执行人王兆军与被执行人张军、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依照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军、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