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刘俊和、刘世善、刘海和、刘淑芹、杨海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刘俊和,刘世善,刘海和,刘淑芹,杨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水果街15-22号。法定代表人:徐亭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扬,男。被执行人:刘俊和,男。被执行人:刘世善,男。被执行人:刘海和,男。被执行人:刘淑芹,女。被执行人:杨海永,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俊和、刘世善、刘海和、刘淑芹、杨海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5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15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俊和、刘世善、刘海和、刘淑芹、杨海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刘俊和、刘世善、刘海和、刘淑芹、杨海永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刘俊和、刘世善、刘海和、刘淑芹、杨海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刘俊和、刘世善、刘海和、刘淑芹、杨海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