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朋卫与柴绪银、王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卫,柴绪银,王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4289号原告:王朋卫,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柱,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绪银,男,1989年2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单县。被告:王影,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卫诉被告柴绪银、王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朋卫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朋卫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王朋卫负担。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