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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朋卫与柴绪银、王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卫,柴绪银,王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4289号原告:王朋卫,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柱,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绪银,男,1989年2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单县。被告:王影,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卫诉被告柴绪银、王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朋卫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朋卫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王朋卫负担。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