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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金昌、杨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昌,杨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昌,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杨利强,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2013)广民二初字第467号王金昌与杨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金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