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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魁、肥城市创辉电子原件加工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魁,肥城市创辉电子原件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3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王魁,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肥城市创辉电子原件加工厂,住所地肥城市工业一路40号。本院(2017)鲁0983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