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贵连与白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晋0603执147号被拘留人:白金堂,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执行赵贵连与白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白金堂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