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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荣、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黄荣,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肖信平,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9375916U。法定代表人:蔡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荣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