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古永仲与古永高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永仲,古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古永仲,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代礼,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古永高,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古永仲申请执行古永高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7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古永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十日后向申请执行人古永仲返还基于双方所签合同取得古永仲的承包土地及山林,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2017年10月20日,本院召集乡村社干部及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高代礼、被执行人古永高到现场进行了土地确认,被执行人古永高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土地和山林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高代礼进行了接收。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