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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358蒋荣奎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荣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58号罪犯蒋荣奎(别名:蒋荣广、小广),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蒋荣奎曾因盗窃,于2006年6月22日经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15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2日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1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5年5月1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刑执字第001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荣奎在上次减刑后,仍然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找民警汇报思想,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先后获得四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蒋荣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蒋荣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荣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荣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