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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春山、曾正琼与王玉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山,曾正琼,王玉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1641号原告:李春山,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学迁(系李春山之妻),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原告:曾正琼,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被告:王玉顺,男,成年人,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山、曾正琼诉被告王玉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山、曾正琼以现因被告王玉顺已同意还款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玉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山、曾正琼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兰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