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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79号之一原告:贺某某,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贺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