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79号之一原告:贺某某,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贺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