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8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862福建中杭石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杭石业有限公司,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8862号原告:福建中杭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福璟三期2号楼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335745637T。法定代表人:艾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斌,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镇江苏萧梁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374035XQ。法定代表人:陈贵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福建中杭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中杭石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中杭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