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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2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柯虎、李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柯虎,李正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2305号之一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英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柯虎,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李正刚,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柯虎、李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立案受理前,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柯虎、李正刚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17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7)鄂0303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柯虎、李正刚所有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武思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2月4日,二被告因本市京东路工程项目人工费等资金周转原因向我公司借款,后经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由被告柯虎向我公司借款400万元,借款��限六个月,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李正刚提供担保,同时被告柯虎自愿用本市京东路工程款作为连带担保。协议达成后,我公司通过银行支付借款400万元,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的利息两被告已支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再偿还借款本息。现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0元和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经法律释明,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仍称因其他原因不提交证据,其起诉可视为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80元退还原告十堰市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甜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