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智均与蒋世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智均,蒋世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0011号原告:韩智均,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蒋世凤,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韩智均与被告蒋世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决定于2017年10月24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韩智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智均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韩智均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刘 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红梅书 记 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