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72民特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素凤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72民特627号申请人:李素凤,女,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正(母子),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人李素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素凤称,2011年5月15日凌晨,其夫张祥春独自驾驶一木质小船到象山县海域捕虾后失踪,至今未归,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祥春,男,194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延昌街宫北弄30号106室,系申请人李素凤的丈夫。2011年5月15日,张祥春独自驾驶一木质小船到象山县海域捕虾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素凤申请宣告张祥春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张祥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祥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祥春因出海捕虾失踪已满四年,经公告后仍未出现,已无生还可能,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祥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凯薇?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