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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5794培记纺织无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力明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培记纺织无锡有限公司,无锡市力明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5794号原告:培记纺织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462227516,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80-2428。法定代表人:徐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市力明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5562390U,住所地无锡市前洲街道新印桥村。法定代表人:周忠明。原告培记纺织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力明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培记纺织无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培记纺织无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力明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培记纺织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已减半收取),由培记纺织无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瀚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