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车显苹、张宏图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显苹,张宏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显苹,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为辽宁省绥中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玉敏、孙振双,系辽宁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宏图,男,1998年1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为辽宁省绥中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冰镜、解永艳,系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显苹、张宏图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做出(2017)辽142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车显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宏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车显苹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张宏图以原判认定诈骗数额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车显苹、张宏图诈骗被害人奚二勇共计人民币66.0554万元。经审查,被告人车显苹实施诈骗时曾向被害人提供了金蝉、舍利塔、水晶塔等物品。该物品是否具有价值,原判对此事实未予查明及认定。如果该物品具有价值,应从诈骗总额中予以扣除。故应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郜金宽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宋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佳鑫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