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成、王向林等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王向林,王秀娥,王俊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011号原告王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王向林,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王秀娥,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王俊娥,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朝阳路福佳斯国际花园4号楼1单元1-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77627051Q。负责人崔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3X5WD936。负责人张朝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川,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王向林、王秀娥、王俊娥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成、王向林、王俊娥、王秀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王向林、王秀娥、王俊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王向林、王秀娥、王俊娥负担。审判员 李付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